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考勤、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回校注册者,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后才准予注册。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学生上课、课堂讨论、实训、实习、军训、形势教育、社会实践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均实行考勤。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4.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2节(含12节)以下者,每旷课一节扣其综合素质测评学业分0.5分;旷课13节及以上者,以每节1分扣减其综合素质测评学业分,并按本管理办法中旷课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5.学生一学期全勤者,在综合素质测评表现中加相应分。
6.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各类评比、评优以及申报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7.各二级学院每月要进行班级出勤情况评比,评出“月课堂出勤优秀班级”(当月课堂出勤率为年级或专业第一,且出勤率高于90%)、“月课堂出勤较差班级”(当月课堂出勤率为年级或专业最低且出勤率低于80%),并将评比结果在宣传栏公布,以此作为“先进班级“、“优秀辅导员”的评比依据。
二、考勤办法
1.学生考勤分出勤、事假、病假、旷课、迟到、早退六项。
2.学生考勤实行日常考勤和抽样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各二级学院对每个班级每月抽查2次。在抽查时,各班负责考勤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必须向实施抽查工作的人员提供具体、详细的出勤情况。提供出勤人数、未上课学生名单、出示请假手续等。对不配合工作,态度不好的班级考勤人员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被通报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建议辅导员撤销其职务。
3.在全学年的抽查中,出勤率累计三次不达95%的班级不予参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4.出勤率=(出勤学生人数÷全班总人数)×100%。
5.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在上课时段对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在规定时间内不在教室的,视为旷课(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外)。
6.学生考勤由考勤班长协助,任课老师执行。上课时,考勤班长应向任课老师报告当天的学生出勤情况,并由任课教师在《教学日志》考勤栏上签名,经过任课教师签名的考勤情况才能生效。
7.任课教师要认真负责,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的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班长登记的学生到课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予纠正。
8.负责考勤同学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教学日志》考勤栏,每周在班内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在星期一上午将上周的《学生考勤情况登记表》交辅导员核准签名交给学院,由学院统计汇总后上报学生处。学院上报学生处采取月报制度,即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本学院学生考勤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安排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每月向全校学生公布一次。
9.在校外实习的学生的考勤管理,由各学院按照《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10.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评优创先的必要条件之一。学期出勤率低于90%的学生和低于90%的班级,均不能评为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11.辅导员应认真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如发现学生缺课严重(12节或以上),应当及时报学院,并按旷课情节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三、请销假办法
1.学生请销假均通过青果系统进行线上办理。
2.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要有证明或文件,需全部上传到青果系统请销假的应用中,填好所有请假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请假审批权限:请假时间在1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2-3天(含)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4-5天(含)由辅导员、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5天以上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批准。
(2)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
3.事假及其办理手续。学生请事假时,按规定在青果系统的请销假应用上报批,获批后方准离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周,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
4.病假及其办理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的,可以请病假:
(1)请病假一周以内的,应当有医院病例证明(或家长证明);请病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2)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而需要休学的,按《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3)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的,应当向辅导员和体育老师讲清原因,获准后,免上体育课。一个学期内都不能上体育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附带有关证明送教学科研处审批。
5.学生假满回校后,需在青果系统上点击销假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后仍不能回校,必须在青果系统线上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
6.各班请假人数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各班在同一教学时间内准请假人数不得超过全班人数5%。
7.旷课时间的计算方法:在上课、班会时间内缺勤一节课以一学时计,旷课一天以6个学时计。
8.学期中凡有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等记录的学生,取消其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奖学金评选资格。
9.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课者一律以旷课论。
10.学生请假应事先在青果系统请销假应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其余不得事后补假。
四、迟到、早退、旷课、缺课处理
1.下列情况按旷课论处:
未在青果系统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开学未如期注册并且没有请假者;
用假证明请假者;
2.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理:
旷课累计12学时以下,2天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旷课累计12学时以上,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24学时以上,4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36学时以上,6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8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5.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旷课一次扣除平时成绩的10%。
6.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作休学处理。
7.给予学生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的,由辅导员提出,各学院审批、发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各学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审批。由学院发文通报。
8.对干扰、威胁考勤人员正常工作或者擅自涂改考勤记录者,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处分。
9.考勤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假造记录者,取消考勤资格,校内通报批评。
10.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说明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