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高中起点三年制大专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包括个人档案、党团组织关系、户籍、身份证等),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前按要求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身体原因或应征入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身体原因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应征入伍需出具入伍通知书或当地武装部开具的入伍证明,保留期限为退伍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主要采取档案信息核对、心理健康测试、体检、专业水平测试等方法。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参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含)不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学籍异动而编入其它年级的学生,按所编入年级的要求或标准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因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至六年。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将完整、真实记入学生学籍表成绩栏,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科研处的规定执行。考核成绩,除采取学时学分制的课程外,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评定,对确有困难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课程可以采用五级制评定, 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成绩评定 60 分以下的(不含 60 分)、五级制评定不及格的,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学分制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应按学校规定进行重修。学生通过重修、补考取得的成绩,将在学籍表成绩备注栏予以标记。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一次。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育达标测试等状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要求上报至教学科研处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上述课程及专业见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都将如实记入学生学籍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学生必修及必选课程补考门数超过 5 门以上(含 5 门) 或补考课程不及格门数超过 3 门(含 3 门),将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专业课程成绩要求的,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选修课成绩评定,按《郴州思科职业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参加考核(指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病历证明必须是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缓考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可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未按要求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表,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两个月,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处核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记入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身心健康,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因个人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符合休学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创业学生休学可以延长至三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复学时需提供退役证明相关材料;
(三)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复学。
第四节 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或优先考虑其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其他专业兴趣和专长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并确认转学院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经学校认定属实的可以优先考虑转专业;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转专业的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总人数的 10%以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能与其他专业互转;
(四)只招收文科生专业和只招收理科生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学科研处审核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在学年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于次年第一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一)毕业前经补考,课程仍不及格达 6 门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未毕业者;
(四)累计留级两次者;
(五)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涉及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德育、体育达到学校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实习实训,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二)毕业学年课程考核(含实习实训、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不合格者;
(三)历年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未达到学校规定的;
(六)因思想品德原因应予以结业者。
第四十三条 因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允许补考者, 在结业后的次年五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六月份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再组织补考。
第四十四条 因思想品德原因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实行一年考察期。考察期间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考察。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意见后认定合格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实习实训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者补考者。在参加工作满一年, 经本人申请,可委托所在工作单位补行实习实训,并对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评定,学校认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记载实际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交学校进行审查,审查属实的,学校将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变更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并按要求取消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指导。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在校学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住宿条件并建立健全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成立相应学生管理组织等方式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其他所设单独奖项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以及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程序和规定。规范给予学生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七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时限为 6 个月 ,记过处分的时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的时限为 12 个月。处分到期后,处分期未有继续违纪的学生,可经过学生申请,学院初查,学校复核等程序,将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处分期可酌情缩短,学生处分期大于在校时限的,可经学生申请、学院初查,学校复核等程序,申请提前结束处分期。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党政办、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两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担任委员。教师代表由教学科研处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荐。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负责起草《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在全校实施。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